银荷包业务介绍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银荷包分期业务条款及细则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甲方”)与东莞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就甲方申请办理信用卡银荷包综合分期,特签订以下合约,若甲方同意申请办理上述产品,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业务合约及相关收费标准,并且对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

第一条  声明事项

1.1 银荷包综合分期业务(以下简称银荷包),指在信用卡额度外,由持卡人申请,在明确借款用途的前提下,乙方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审批一次使用额度综合分期业务。

1.2 银荷包限乙方信用卡个人卡甲方申请,附属卡的持卡人无法申请。

1.3 甲方可通过乙方网点柜台申请银荷包业务,该业务仅限人民币币种。

第二条  申请及发放

2.1 只有达到乙方邀请条件的优质甲方才能申请开通银荷包业务,由甲方提交申请并审批通过后,短信通知其业务开通。甲方可拨打乙方客服电话撤销该业务。

2.2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银荷包分期业务资金不得用于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购房、股票、期货以及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仅限用于消费(包括但不限于装修、家电、婚庆、购车、助学、旅游、医疗、农副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三农服务用途等)。

2.3 甲方获得乙方给予的银荷包额度只能用于有真实交易背景的消费,不得用于套取现金或其他非法行为。乙方一旦确认给予甲方的信用额度有用于套现或其他非法行为事实的,乙方有权冻结其账户,并同时要求甲方提前偿还所有欠款(含已作分期付款未还部分)。

2.4 乙方核准甲方申请后,将款项划至甲方指定的乙方有效一卡通或一本通账户。若甲方开通银荷包业务超过90天未使用,乙方有权在不通知甲方的前提下取消甲方银荷包额度。

2.5 如果因甲方提供的一卡通或一本通账户信息有误或该账户状态不正常(包括但不限于销户、挂失、冻结等情况)导致款项划拨失败或错误(包括但不限于无法转入甲方提供的账户、转入他人账户等情况),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  借款期限与手续费

3.1 甲方申请银荷包,可选择36912、、1824364860728496120期等(以实际可供选择的期数为准,最长不超过120期)按月偿还。分期借款期限可以长于卡片剩余有效期,但甲方必须在卡片失效前续卡和激活卡片,旧卡的账务会自动转移到新卡上。

3.2 分期金额将从分期后最近一期账单起计入账单。银荷包每期应还本金=分期本金总额÷分期期数,每期应还本金(精确到分)逐月记入甲方信用卡账户,余额计入最后一期。

3.3 手续费收取方式为分期收取。从分期后首期账单开始记入直至最后还款完毕。每期手续费=分期本金总额*每期手续费率,总手续费=每期手续费*期数。手续费收费标准由乙方拟定、公布和不定期调整,每期手续费率以借款时借据约定为准为准。

第四条  还款和计息

4.1 分期本金入账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4.2 甲方开通信用卡银荷包业务,应在每期到期还款日前向信用卡偿还本期应还款,因逾期产生利息、违约金等相关费用的,由甲方承担。

4.3 甲方未在每期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每期的分期付款额,乙方有权针对未还本金从记账日期开始按万分之三点五至万分之五的日利率计收利息。针对上一账单日应还未还利息从上一账单日次日起按万分之三点五至万分之五的日利率计收复利。还需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违约金,违约金最低收取10元人民币。

4.4 已成功办理银荷包业务的甲方,若按期偿还信用卡当期应还账款后仍有多余款项,该款项不会提前清偿下期银荷包应还本金。

4.5 若甲方要提前归还银荷包借款的,需到乙方指定办理渠道归还。如申请提前还款,须一次性还清未偿付的分期款项,不收取剩余期数的分期手续费,需收取不超过未还本金的3%作为提前还款手续费,具体收费金额以还款界面实际提示为准。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 甲方开通银荷包业务后,任何一方违背其在本条款细则项下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与承诺的,即构成违约。因此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5.2 发生下列一项或多项情形的,构成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宣布银荷包提前到期,同时控制该账户,要求甲方提前偿还全部剩余分期款项,包括未到期的本金及手续费,以及所产生的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

1)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2)甲方任意一张信用卡连续逾期3个月;

3)甲方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限制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出现了甲方信用状况严重恶化的其他情况,包括失业、发生经济案件、甲方名下的其他贷款以及对信用卡授信有实质影响的因素(如甲方所投资经营的公司情况)严重恶化等;

5)经查实甲方提供虚假文件、资料及其他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透支款本金损失的;

6)乙方认为有必要取消银荷包额度的其他事项;

7)甲方因债务纠纷涉及诉讼,一个月内未能解决的。

5.3 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乙方系统内的任何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活期账户、 定期存款账户、理财账户等)中扣取相应款项,对于乙方行使抵销权而产生甲方利息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如发生法院等有权机关因需扣划甲方资金而导致乙方资金被扣划的,乙方有权采取扣划甲方资金等措施予以补偿乙方因此所受的资金损失。甲方未依约还款或有违规欺诈等行为的,乙方有权在催收的必要、合理范围内将甲方的个人资料和资信情况予以披露;乙方有权自行或委托律师事务所、债务催讨公司等其他第三方机构追讨或代为追讨甲方的欠款,乙方因催收或委托催收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第三方代理服务费等款项均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争议解决

6.1 双方因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将纠纷提交至东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并按该会有效之仲裁规则进行书面审理。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在此情况下,双方协议所有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或发生争议后仲裁或诉讼的裁决送达的一切法律文书采取书面形式发出。

6.2 甲方需确保地址与收件人正确无误,如地址或收件人变更,甲方有义务在地址变更后的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双方约定:本协议6.1中的书面通知或法律文件应以甲方在信用卡申请表上提供的住宅地址或甲方另行书面通知的地址寄送,即视为向受送达人履行了通知送达义务,因甲方提供的地址有误或者拒收导致文书无法送达,邮寄送达的,邮件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该送达地址适用至本合同履行完毕或争议经过仲裁、法院一审、二审至案件执行终结时止。

第七条  续卡与换卡

银荷包综合分期期限可长于信用卡剩余有效期,但甲方必须在卡片失效前续卡和激活卡片,否则在信用卡到期当月,全部欠款将计入账单,要求甲方一次性偿还,并计收相应的利息和费用。挂失换卡或损坏换卡,必须及时激活,否则将同样处理。

第八条  其他

8.1 甲方声明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本条款及细则。

8.2 本业务条款及细则未尽事项依据《东莞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东莞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协议》、银行业务规定及金融惯例有关规定处理。

8.3本条款及细则自甲方提交申请时生效。

8.4如需进行咨询和投诉,请拨打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客服热线电话:4001-96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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