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汽车分期协议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甲方”)与东莞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就甲方申请办理信用卡汽车分期业务(以下简称“汽车分期”),特签订以下协议,若甲方同意申请办理上述产品,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业务协议及相关收费标准,并且对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

第一条 产品说明

1.1汽车分期,指持卡人申请使用乙方信用卡专用额度购买自用车,分期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并支付分期利息的信用卡分期业务。最终分期金额、分期期数、分期利率和利息收取方式以乙方审批为准。甲方申请汽车分期,视为其已同意并授权乙方在审核其业务申请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异议核查等的过程中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及其他相关合法机构查询、使用及提供甲方本人的资产、资信、个人信用信息等情况,并保留相关资料。甲方在此同意并授权乙方采集、处理、传递及应用甲方的个人资料。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其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不良信息)。甲方知悉并理解本授权条款,并确认乙方已应其要求对本条款作出了相应的说明。乙方依法对收集、使用的甲方的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1.2甲方实际支付的分期利息金额以账单列示为准。本业务近似折算年化利率最高不超过18.25%,近似折算年化利率是根据甲方现金流计算出的年化内含报酬率而得。其公式为:

 

由此计算得出内含报酬率IRR即为近似年化利率。近似折算年化利率供甲方评估资金成本时参考,不改变甲方实际支付的分期利息金额,因交易金额、交易时间、还款时间、提前还款等不同可能致实际值与上述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参考值存在差异,具体数值以业务实际生效前的展示为准。

第二条 分期额度的使用

2.1汽车分期额度只能用于购买家庭自用车,甲方不得将分期额度挪作他用,否则乙方有权控制其账户,并同时要求甲方提前偿还所有欠款(含已作分期付款未还部分)。乙方有权监督分期额度的使用。

2.2甲方获得乙方给予的分期额度后要及时使用该额度,如果自分期业务审批通过后超过30天未使用乙方给予的分期额度,乙方有权重新审查甲方征信情况,在不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取消该额度。

2.3如果因甲方提供的收款账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户P0S机编号、对公账号或借记卡号)有误或该账户状态不正常(包括但不限于销户、挂失、冻结等情况)导致款项划拨失败或错误(包括但不限于无法转入甲方提供的账户、转入他人账户等情况),由此产生的相应费用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 还款和收费

3.1甲方办理汽车分期成功后,分期金额将从分期后最近一期账单起列入信用卡账单。汽车分期每期应还本金=分期本金总额÷分期期数。

3.2分期利息收取方式为分期收取,从分期后首期账单开始记入直至最后还款完毕。每期分期利息=分期本金总额*每期分期利率,分期总利息=每期分期利息*期数。

3.3分期本金及利息按月分期等额偿还,为方便还款,每期应还本金和每期分期利息合计的每期应还金额(精确到元或精确到分)逐月计入甲方信用卡账单,具体金额以账单显示为准分期利息收费标准以乙方最终审批的实际利率为准。

3.4分期本金及分期利息入账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3.5甲方成功使用汽车分期额度后,应在信用卡账单每期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本期应还款,因逾期产生利息、违约金等相关费用的,由甲方承担。

3.6截止至信用卡账单每期到期还款日,甲方未偿还该期的分期应还款额,乙方有权针对未还本金从记账日期起记收欠款利息,日利率上限为万分之五,下限为0,对应的近似折算为年化利率上限为18.25%,下限为0(计算公式:年化利率=日利率*365)。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上限为万分之五,下限为0,对应的近似折算为年化利率上限为18.25%,下限为0(计算公式:年化利率=日利率*365),计收对象为利息。甲方未在到期日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还需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违约金,违约金最低收取10元人民币。

3.7己成功使用汽车分期额度的甲方,若按期偿还信用卡账单当期应还账款后,信用卡账户仍有溢缴款,该款项不会提前清偿下期汽车分期应还本金。

3.8若甲方要提前归还汽车分期借款的,需到乙方指定办理渠道归还。如申请提前还款,须一次性还清未偿付的分期款项,不收取剩余期数的分期利息,乙方已收取的分期利息不予退还且需收取不超过未还本金的3%作为提前还款违约金,具体收费金额以甲方还款界面实际展示为准。

3.9汽车分期借款期限可长于信用卡剩余有效期,若甲方卡片发生到期续卡、到期未续卡、挂失、补卡以及换卡等情形,仍未结清的汽车分期业务不因此终止,甲方仍需继续按期缴付或者选择全部清偿应偿还本金、分期利息以及其他费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4.1 甲方开通汽车分期后,任何一方违背其在本条款细则项下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与承诺的,即构成违约。因此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4.2发生下列一项或多项情形的,构成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宣布分期付款提前到期,同时控制该账户,要求甲方提前偿还全部剩余分期款项,包括未到期本金,以及所产生的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

(1) 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2)甲方未按约定按时归还欠款;(3)甲方未按乙方要求落实汽车抵押登记手续;(4)甲方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限制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出现了甲方信用状况严重恶化的其他情况,包括失业、发生经济案件、甲方名下的其他贷款以及对信用卡授信有实质影响的因素(如甲方所投资经营的公司情况严重恶化等);(6)经查实甲方提供虚假文件、资料及其他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透支款本金损失的;(7乙方认为甲方违约而有必要取消分期额度的其他事项;8)甲方因债务纠纷涉及诉讼,一个月内未能解决的。

4.3 甲方发生上述违约行为时,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乙方系统内的任何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活期账户、定期存款账户、理财账户、有溢缴款的其他信用卡账户等)中控制或扣取相应款项,对于因乙方的控制或扣取行为而产生得到甲方资金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如发生法院等有权机关因需扣划甲方资金而导致乙方资金被扣划的,乙方有权采取扣划甲方资金等措施予以补偿乙方因此所受的资金损失。甲方授权乙方,如甲方未依约还款或有违规欺诈等行为的,乙方有权在催收的必要、合理范围内将甲方的个人资料和资信情况予以披露;乙方有权自行或委托律师事务所、债务催讨公司等其他第三方机构追讨或代为追讨甲方的欠款,乙方因催收或委托催收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第三方代理服务费等款项均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就抵押物实现抵押权,并就抵押物变现款优先受偿。

4.4由于甲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乙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评估费、拍卖费等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为保障自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乙方有权随时向甲方追索,并从垫付之日起计收活期存款利息。

第五条 争议解决

5.1凡由本条款及细则引起的或有关的争议和纠纷,乙方和甲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东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按该会有效之仲裁规则进行书面审理。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5.2双方约定:本协议项下的通知及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争议而发生的法律程序的文书应以甲方在信用卡申请表上提供的住宅地址(若甲方通过乙方电子渠道等方式修改住宅地址的,以修改后的地址为准)或甲方另行书面通知的地址寄送,即视为向受送达人履行了通知送达义务。甲方同意接受电子送达,甲方在信用卡申请表上提供的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若甲方通过乙方电子渠道等方式修改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的,以修改后的为准)为电子送达的地址,本协议项下的通知及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争议而发生的法律程序的文书一经发送至上述电子送达地址,视为进入对方数据电文接收系统,视为送达。因甲方提供的地址有误或者拒收导致文书无法送达,邮寄送达的,邮件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若电子送达的,电子文书进入当事人数据电文接收系统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上述送达地址适用于本协议履行及仲裁、法院一审、二审和案件执行等司法程序。甲方需确保上述送达地址正确无误,如有变更,甲方有义务在地址变更后的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六条 特別约定

6.1使用汽车分期额度购买汽车后,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交易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购车发票、车辆登记证、车辆保险单等资料

6.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将本次所购车辆抵押给乙方,并协助乙方相关人员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在此期间如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交易或抵押失败所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方自行承担。

6.3甲方以本人信用卡申请汽车分期,所购车辆必须以本人名义或直系亲属名义在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车辆所有权登记直系亲属包含父母、配偶和子女),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欠款,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全部应还款项,由此产生的各项费用及损失由甲方承担。

6.4在业务存续期间,甲方需购买汽车保险。险种至少包括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对于需抵押的客户,首年的车辆损失险投保单必须明确乙方为保险第一受益人。

第七条 其他

7.1特別声明:甲方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由商户提供,乙方仅提供分期付款业务,与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商户之间无代理、经销或担保关系。有关商品或服务价格、服务质量、合同履行等事宜均由商户提供,若甲方与商户之间就商品和服务等相关事宜发生争议,应与商户协商处理。在争议处理过程中,甲方应继续偿还所欠分期付款债务,直至还清剩余未偿还的分期款项。

7.2甲方声明己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本条款及细则。

7.3本协议未尽事项依据《东莞农村商业银行信通信用卡章程》、《东莞农村商业银行信通信用卡通用领用协议》、银行业务规定及金融惯例有关规定处理。

7.4本协议作为申请书的一部分,自甲方签署申请书时生效。甲方签署申请书视为对本协议的认同。

7.5如需进行咨询和投诉,请拨打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客服热线电话:4001-96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