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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通信用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信通信用卡业务发展需要,为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信通信用卡是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含东莞农村商业银行相关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发卡机构”或“本行”)向个人发行的,并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支付后还款,具有消费、分期付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三条    本行发行的各类信通信用卡均适用本章程,包括: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所加入的银行卡组织不同分为万事达卡、银联卡和其他卡组织卡种;按照信息载体介质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卡、磁条芯片复合卡、数字卡等;按照信用等级和产品功能、服务不同分为世界卡/钻石卡、白金卡、金卡和普通卡等。

第四条    发卡机构、申请人、持卡人、担保人及其他当事人办理信通信用卡业务时均须遵守本章程。发卡机构在开展信通信用卡业务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等外部监管法律法规和本行反洗钱内控制度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

第五条    持卡人个人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信用额度、各种分期付款汇总信用额度、附属卡信用额度、现金提取信用额度等,收发卡机构对持卡人设定的总信用额度上限控制。

第六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申请人”指向发卡机构申请信通信用卡的申请者本人,如无特殊说明,包括主卡申请人和附属卡申请人。

“持卡人”指向发卡机构申请本行信通信用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申请者本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

“信用额度”(也称授信额度)指发卡机构根据主卡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核定的在一定期限内使用的授信限额。

“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消费、分期付款、存取现金、转账交易或与相关机构实际发生交易的日期。

“银行记账日”指发卡机构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通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年费和手续费等,下同)、利息等记入其信通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发卡机构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交易款项、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实际还款日”指持卡人以存现、转账等方式向发卡机构偿还其欠款的日期,以发卡机构收到客户还款资金的实际日期为准。

“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已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本金,以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应偿还的最低金额,以对账单记载为准。

“免息还款期”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非现金类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时间段。

“违约金”指信通信用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或者存在协议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形时,按规定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的款项。

“电子现金账户”指具有快速支付、接触和非接触消费功能的小额支付账户。

第二章    申领条件和手续

第七条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资信良好的非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控名单客户、非来自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发布的“黑名单”或“灰名单”国家/地区客户、非我行洗钱高风险或较高风险客户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资料向发卡机构申领信通信用卡个人卡主卡。申领信通信用卡时需完整、准确、真实的填写个人身份基本信息。个人申领同一卡种的主卡最多只能一张,并且不同卡种的主卡共享一个客户级信用额度。个人卡主卡持卡人还可为特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申领附属卡。附属卡的所有交易款项及其利息、发生的费用等均记入主卡账户;主卡持卡人有义务督促其附属卡持卡人遵守本章程及领用合约相关规定,并应承担因附属卡持卡人违反相关规定造成的损失;主卡持卡人对个人卡账户项下发生的一切债务负有清偿责任,同时附属卡持卡人也对该个人卡账户项下所发生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第八条    个人申领信通信用卡时,应按发卡机构的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且本人亲自签名确认,提交发卡机构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并充分了解且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信通信用卡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罚措施,承诺依法开立和使用信通信用卡账户。申请人同意并授权发卡机构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监管规范的要求和业务需求按《东莞农村商业银行信通信用卡通用领用协议》(以下简称“领用协议”)、《综合信息查询和使用授权书》以及其他相关业务条款、授权书的约定而处理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及相关资料,包括对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对外提供、公开和删除。

申请人自愿同意发卡机构出于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等目的向发卡机构认为必要的与其有直接合作关系的业务合作机构披露申请人资料。申请人自愿同意发卡机构转让其所拥有的针对申请人的债权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债权受让方提供必要的申请人个人信息,用于业务处理的必要需求。发卡机构承诺将通过签署法律协议的方式要求接受发卡机构披露资料的合作机构对申请人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第九条    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还款意愿和洗钱风险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发卡、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确定领卡方式及核发卡种、核给信用额度等。

第十条    发卡机构的部分芯片(IC)卡除支持信通信用卡账户外,还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电子现金账户具备小额快速支付、余额查询、充值等电子现金账户交易的全部或部分功能,不具备透支、转账、取现等其他支付结算功能。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挂失、不计付利息、不提供对账单。如无特殊说明,本章程所述交易均为信通信用卡账户交易。

第十一条       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如提供担保的,相关当事人应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含担保函),并按发卡机构规定提供相应的资料。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因使用信通信用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违约金、各种手续费及追索费用等)。

第十二条       持卡人领取信通信用卡(数字卡、移动支付设备卡除外)后,应立即在信通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信通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但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或受理机构、银行卡组织另有规定的除外。部分特殊设计卡无需在信通信用卡背面签名,但必须设置密码后方可正常使用。持卡人可通过发卡机构指定的途径设置交易密码。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三条       持卡人可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带有银联和万事达卡受理标识,或境内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以及发卡机构指定的其他特约商户凭卡消费;在境外带有银联、万事达卡受理标识的取现网点或ATM上提取当地币种现钞;在境内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ATM上或发卡机构指定的取现网点、ATM上提取人民币现金,并享受发卡机构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十四条       信通信用卡默认开通外币交易人民币入账功能,持卡人的外币交易将自动转换成人民币并记入持卡人的信通信用卡人民币账户。

第十五条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刷卡消费、存取款、转账结算、支付等各类交易,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和/或凭信通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及发卡机构与持卡人约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均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据,但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或银行卡组织另有规定的除外。电子现金账户交易无需进行密码验证和身份验证,交易凭证无需持卡人签名确认。所有电子现金账户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交易,因电子现金账户交易而产生的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持卡人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上使用信通信用卡,否则持卡人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持卡人在境外带有银联和万事达卡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或在境内消费时,持卡人须按与发卡机构的约定输入或无须输入密码,并在签购单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相同的签名,但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或受理机构、银行卡组织另有规定的除外。为便利持卡人的小额交易用卡,依据银联、万事达卡的规定,发卡机构发行的带有“闪付”、“QuickPass”、“PayPass”等非接交易标识的IC卡默认开通“闪付”和“小额免密免签”功能,持卡人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具体由银联、万事达卡规定)及以下的非接触方式消费时,无需输入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或电子付款凭证上签名确认即可完成支付。

第十七条       持卡人在境内消费、取现及使用其他自助设备时,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联、万事达卡、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有关规定;在境外消费、取现及使用其他自助设备时,须遵守国家及当地有关法律法规,并应分别按银联、万事达卡等银行卡组织及收单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持卡人在境内外提取现金的限额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信通信用卡使用应当遵守境内禁止外币计价结算的外汇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发卡机构对信通信用卡卡片设定有效期,卡片到期自动失效。发卡机构收回卡片或者中止、停止持卡人使用信通信用卡或者持卡人销户的,卡片提前失效,但持卡人使用信通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不因信通信用卡到期失效、提前失效等消灭。发卡机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本章程、信通信用卡领用协议、业务需要及持卡人用卡情况等,在持卡人符合到期续卡或换卡条件的前提下,为持卡人提供到期续卡或换卡服务。持卡人同意,其使用的信通信用卡到期续卡或换卡时,发卡机构可以自行确定为持卡人更换新卡片的卡种和有效期。持卡人激活新卡即视持卡人同意该更换并接受更换后的信通信用卡。在为持卡人续发或换发新卡片后,发卡机构发现持卡人不符合信通信用卡领用协议中有关续卡或换卡条件中任一项的,发卡机构可以立即中止或停止持卡人使用新卡片。

第十九条       发卡机构有权根据国家规定、收费标准、信通信用卡领用协议及持卡人历史用卡记录等向持卡人收取信通信用卡年费。

第二十条       持卡人需要修改、重置密码,应按发卡机构指定的方式申请更换密码。信通信用卡损坏时,持卡人应按发卡机构规定的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办理换卡手续。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信通信用卡如遗失、被窃或者发生其他遭持卡人以外的他人占有的情形,应立即通过发卡机构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或到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挂失经发卡机构确认生效后即为正式挂失。凡正式挂失前所发生经济损失及正式挂失前后电子现金账户发生的所有经济损失具有持卡人承担,但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信通信用卡遗失、被窃或者发生其他遭持卡人以外的他人占有的,持卡人应配合发卡机构调查情况。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恶意串通、套现、洗钱或有其他任何违法、不诚信等行为的,或者不配合发卡机构调查情况时,持卡人承担全部法律后果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死亡,合法继承人可凭借关系证明办理销户手续,如存在溢缴款,参照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业务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计息、还款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的当期非现金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为免息还款期(指定产品或约定无免息期、免息额度的除外)。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的款项无需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持卡人取现、现金转账及现金充值透支的,不享受免息待遇。发卡机构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除违约金、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之外的费用,从银行记账日起计收透支利息,同时除违约金、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外的费用按月计收复利,并从持卡人账户中扣收。

持卡人可按不低于对账单标明之最低还款额的任意还款金额还款,其中本金还款次序为先现金透支款,后消费透支款;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按对账单标明的全部还款额还款的,发卡机构对未清偿透支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按透支利率计收透支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照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及复利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费率和最低收费限额以公示标准为准。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超额使用发卡机构批准的账户信用额度,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超额部分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收透支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持卡人在临时调高信用额度期限届满后未归还欠款导致超过信用额度,或因利息、费用等其他原因导致超过信用额度的,属于超额使用信用额度。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应按发卡机构规定每年交纳年费,年费由发卡机构自动从持卡人账户扣收,符合年费减免标准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办理信通信用卡挂失须交纳挂失手续费。持卡人因卡遗失或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新卡时须交纳工本费。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跨行取款按发卡机构统一公告的标准缴纳手续费,发卡机构直接从卡账户扣收。

第二十八条    发卡机构对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中的存款不计付利息,即信通信用卡账户内的溢缴款(超过应还透支金额的缴款)不计付利息,但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偿还透支款项可选择主动还款或由发卡机构自动扣款。还款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通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正常还款及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含)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

第三十条       发卡机构按照对外统一公告的收费项目、标准及减免条件向持卡人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及标准如有变动,以发卡机构最新公告为准。

第三十一条    持卡人如要停止用卡,应在清偿信用卡账户所有欠款后,及时通过发卡机构提供的客户服务热线通知发卡机构并向发卡机构提出办理销户申请。持卡人申请销户时应将信用卡交还发卡机构,或按发卡机构的规定销毁卡片。办理正式销户手续后,发卡机构继续保留对持卡人销户之前及之后发生的信用卡账款的追索权并受理客户还款。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发卡机构权利

(一)发卡机构有权向有关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监管机构、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查询申请人资信、财产及相关情况,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有权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确定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及资信状况确定是否同意发卡、发卡的种类和信用额度,发卡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无论是否同意其办卡申请,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均不予退还。

(二)持卡人未在发卡机构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欠款的,发卡机构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法律途径等方式向其催收欠款,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担保费、差旅费等)均由持卡人承担。如持卡人经催收仍未清偿欠款,发卡机构有权选择采取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停止该卡使用;停止持卡人所有信通信用卡使用;行使担保物权;从持卡人在发卡机构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欠款;向保证人追索;将持卡人违约信息公布在东莞农村商业银行网站上(http://www.drcbank.com)等。

(三)发卡机构保留收回信通信用卡卡片、中止或停止卡片使用或不予发卡的权利,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信通信用卡;发卡机构有权随时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持卡人存在以积分套利为主要目的的行为;持卡人在积分累积或兑换中存在任何虚假交易、舞弊、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持卡人存在出卖信通信用卡等行为时;持卡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或涉及违反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或国家发布的可适用的制裁项目时;持卡人在本行开立的账户交易异常,且发卡机构无法评估持卡人涉税、制裁等洗钱风险或经评估超过发卡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时;持卡人存在将信通信用卡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或涉嫌违反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等情形时;持卡人存在非法或未经发卡机构授权的渠道申请信通信用卡等行为时;信通信用卡因被取消、管制、终止、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持卡人未依约还款;持卡人资信状况经发卡机构评估存在异常;持卡人身故;持卡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信通信用卡领用协议、本章程或发卡机构的相关规定等)或卡片的风险控管因素,限制或取消持卡人的信通信用卡交易,调降持卡人的账户信用额度,中止或停止持卡人使用信通信用卡的权利。如给发卡机构造成损失,发卡机构有权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均由持卡人承担。

(四)发卡机构有权将客户提供给发卡机构、享受发卡机构服务等产生的信息,用于发卡机构及发卡机构委托的合作伙伴因其服务必要而开展的,为持卡人提供服务、推荐产品、创建数据分析模型、预防或阻止非法的活动、持卡人及其关联方的风险评估、开展市场调查与信息数据分析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五)因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持卡人用卡受阻的,发卡机构可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因此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

(六)发卡机构有权向有关机关举报伪造或使用伪造信通信用卡、盗用信通信用卡、冒领、冒用信通信用卡进行诈骗以及利用信通信用卡在互联网上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人并将有关资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对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等规定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停止持卡人卡片的使用。

(八)对超过6个月未发生交易的信用卡,发卡机构有权调减持卡人账户信用额度。

(九)发卡机构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收费价目名录,持卡人使用信通信用卡须按照政府规定及发卡机构对外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相关费用和利息计入信用卡账户。具体收费价目名录详见发卡机构营业网点公告或通过网站等渠道查询。若持卡人未依约定支付费用,发卡机构有权中止提供相应服务,并对持卡人应付未付的费用进行追索。收费价目名录如有变动,以发卡机构最新公告为准。

第三十三条    发卡机构义务

(一)发卡机构通过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等渠道提供信通信用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领用协议、使用说明、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二)发卡机构按约定通过有关服务渠道为持卡人提供信通信用卡服务并设立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向持卡人提供业务咨询、账户查询、投诉受理及挂失办理等服务。

(三)发卡机构提供投诉受理渠道:

1、发卡机构客服热线:24小时客服热线(0769-961122)、信通信用卡24小时客服热线(4001-961122)、客服投诉电话(0769-961122转9)、信用卡客服投诉电话(4001-961122转9)。

2、发卡机构官方网站http://www.drcbank.com。

3、发卡机构各营业网点。

(四)发卡机构每月定期向持卡人发送对账单,并列明持卡人账户截止通知日的透支余额(或存款余额)、交易明细、可用信用额度、最低还款额和到期还款日。

(五)发卡机构应依法对持卡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关另有规定、或经持卡人授权、或发卡机构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特殊情况下,发卡机构可向有关主体提供持卡人信用卡信息和数据。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持卡人权利

(一)信通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东莞农村商业银行,持卡人享有按照规定使用信通信用卡的权利。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通过发卡机构客服热线营业网点、官方网站等渠道,充分了解信通信用卡申请条件、产品功能、收费项目与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安全用卡知识和信通信用卡领用协议与章程等内容。

(三)持卡人有权要求发卡机构按约定提供信通信用卡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四)申请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机构索取对账单,或通过发卡机构有关服务渠道了解其账户资金情况。

(五)持卡人对信通信用卡交易和账户情况有疑问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机构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经查询交易确为持卡人所为的,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持卡人义务

(一)申请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准确、完整、真实、有效的资料,姓名或身份证信息未填写的申请资料为无效申请资料,并同意发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或按照约定向相关单位或机构提供其有关资料。申请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信用卡和信用卡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信用卡和账户。

(二)发卡机构按规定调整申请人、持卡人信用额度后,如申请人、持卡人不愿调整其信用额度,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向发卡机构提出,但仍须清偿已经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

(三)申请人、持卡人应承担信通信用卡(含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额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违约金等,以及发卡机构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担保费等所有相关费用),并在发卡机构规定的还款期限偿还欠款。发卡机构可从其账户中扣收因信通信用卡(含附属卡)而发生的全部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持卡人不得以与特约商户或受理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机构的款项,不得利用信通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如遇信用卡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且金额无误,持卡人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四)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信通信用卡及其卡片信息、密码、交易凭证和身份证件等,不得将信通信用卡卡片信息、密码等相关信息泄漏给他人,且不得出租或转借信通信用卡,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或损失。

(五)信通信用卡遗失或被窃,持卡人应立即通过发卡机构指定的渠道及方式及办理挂失手续,否则应当按照本章程及信通信用卡领用协议的约定承担责任。

(六)持卡人可与发卡机构约定通过短信、微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其发送与信通信用卡有关的信息。持卡人预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地址及身份证件号码)有所变更时,须立即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办理资料变更,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或损失。

第六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三十六条    通过本行自身渠道向目标客户推介综合分期产品时,应当在醒目位置充分披露分期申请主体、分期办理条件、实际年利率、年化综合资金成本、还本付息安排、逾期清收、咨询投诉渠道和违约责任等基本信息,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不得采取默认勾选、强制捆绑销售等方式剥夺消费者意愿表达的权利。

业务的办理应当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充分的披露,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并尊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保护好客户隐私数据,畅通客户咨询和投诉渠道,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参照《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做好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投诉及重大事件的处理工作,并结合产品特点适当调整服务方式。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领用协议执行,如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遵从双方约定。持卡人用卡交易过程中有关争议处理按照银联、万事达卡等银行卡组织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发卡机构依法制定,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通过发卡机构网站公告。

第三十九条    发卡机构所有以合法方式发布的,在持卡人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签署开卡申请之前和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

第四十条       发卡机构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修改本章程的权利,本章程的修改或调整,发卡机构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通过发卡机构网站公告,相关修改或调整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相关修改或调整。如不接受相关修改或调整,持卡人应在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停止使用信通信用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否则视为持卡人同意相关修改或调整,变更后的内容对持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持卡人有权就本章程要求发卡机构进行解释和说明,具体可通过发卡机构客户服务热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