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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农村商业银行信通信用卡通用领用协议

    申请人声明:本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通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东莞农村商业银行信通信用卡通用领用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及本申请表的全部条款和内容,本人在申请表上签名即视为本人已知悉并理解《章程》和《协议》及本申请表的全部内容,并同意接受其约束。本人确认,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已就增加本人责任、限制本人权利、免除或限制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责任或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单方拥有某些权利的所有条款向本人作出相应提示和说明,未明了之处也已向银行要求解释并已得到满意答复,本人对所有条款已充分知悉及完全理解并自愿接受该内容。

信通信用卡(主卡及其附属卡)申请人(以下简称甲方)与东莞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就申领使用信通信用卡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申领                                                                

第一条 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合法,并同意乙方向征信、保险、税务、房管、交通、通讯等有关部门和个人调查了解甲方的有关资信、财产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情况(仅用于发卡授信用途)。甲方同意乙方向相关单位或机构索取甲方有关资料,但以正常履行本《协议》和《章程》、提供信通信用卡有关服务及履行法定义务为限。

第二条 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申请及资信状况确定是否同意发卡、发卡的种类及信用额度。无论乙方是否同意甲方办卡申请,甲方同意乙方不退还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第三条 甲方主卡申领人可申请为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或子女办理附属卡,承担其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有义务督促其附属卡持卡人遵守《章程》及本《协议》相关规定,并应承担因附属卡持卡人违反相关规定造成的相关损失。甲方主卡申领人可随时申请取消附属卡或停止附属卡的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以下关于卡停用均不包括电子现金交易,下同)。

第四条 甲方提供的以上资料如有变更或失效的,应及时联系乙方办理变更手续。因甲方提供资料失真、不详尽或资料更新不及时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甲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同意授权乙方自本授权签署之日起至信用卡账户销户期间,在审核信用卡申请、额度调整、续卡、贷后风险管理等过程中向有关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监管机构、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查询甲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有关财产、资信、个人信用信息等情况,并保留相关资料,甲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同意授权乙方采集、处理、传递及应用甲方及附属卡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其个人基本信息和信贷信息(包括不良信息)。甲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知悉并理解本授权条款,并确认乙方已应其要求对本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做出了相应的说明。

第六条 甲方同意授权乙方自本授权签署之日起至信用卡账户销户期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之外,将甲方提供给乙方(包括乙方各分支机构)的信息、享受乙方服务产生的信息(包括本授权条款签署之前提供和产生的信息)等,用于乙方(包括乙方各分支机构)及乙方委托的合作伙伴因其服务必要而开展的提供服务、推荐产品、创建数据分析模型、预防或阻止非法的活动、甲方关联方的风险评估、开展市场调查与信息数据分析等。乙方(包括乙方各分支机构)承诺自行要求合作伙伴对上述信息严格保密、采取措施保护信息安全。

第七条 如甲方由其他人推荐办理信用卡,则甲方同意乙方将甲方信用卡的申请进度和被推荐进度开放给乙方的推荐人查询,甲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同意乙方在向甲方推荐或者营销信用卡相关产品或服务时,使用甲方主动提供给乙方的个人资料、联系人信息、附属卡人信息等,乙方承诺在使用过程中遵守信息保密义务。

审批及信用额度评估                                                  

第八条 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授予信用额度及决定信用额度的范围,在必要时有权决定客户是否需要交存保证金及保证金数额或提供其他担保。如需提供其他担保,相关担保资料作为本《协议》的补充条款。

第九条 主卡与附属卡的持卡人共享信用额度。若甲方持有多张乙方的信通信用卡,则各卡实际使用额度的总和不得超过甲方的综合信用额度。

第十条 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根据甲方消费、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调整其信用卡账户的信用额度,或者要求甲方按规定提供或增加担保。乙方调整信用额度后,通过短信或对账单等方式通知甲方。如甲方不愿调整其信用额度,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向乙方提出,但甲方仍需清偿已经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且不得以未收到通知书为由要求乙方承担责任,除非乙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第十一条 当信用额度不能满足甲方用卡需要时,甲方可以申请临时调高额度或永久调高额度,乙方根据甲方资信状况、用卡历史、临时调额用途等情况决定是否调额和调额幅度。

使用及保管                                                          

第十二条 甲方领取信通信用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署与申请表上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时使用该签名。未按规定签名的,由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甲方领取新卡后,应拨打乙方24小时客服热线或到乙方营业网点激活卡片,并自行设置交易密码。如甲方所申领信通信用卡带有可用于脱机消费的芯片电子现金业务,应在收到信用卡后,及时向乙方申请电子现金启用。同时,甲方应及时圈存电子现金余额,电子现金余额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第十三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信通信用卡及其卡片信息、密码、交易凭证和身份证等,甲方不得将信通信用卡卡片信息、密码等相关信息泄露给他人,且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甲方遗忘密码,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信通信用卡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密码重置。

第十四条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基于持卡人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凭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或密码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除非乙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甲方不得以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上签字非本人所为、密码非本人输入等理由拒绝偿付因交易发生的款项。电子现金交易不校验密码、不核对持卡人签名,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甲方应承担因芯片卡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风险损失。除非乙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乙方不承担任何因甲方保管不善造成的电子现金损失责任。

第十五条 乙方对信通信用卡卡片设有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在符合续卡条件情况下,如果甲方在信通信用卡有效期满后不愿继续用卡的,则应在信通信用卡有效期满前,提前一个月以书面或乙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乙方。否则,乙方将视为甲方到期自愿续发新卡,或经甲方同意后核发其他卡种、其他期限的信用卡,甲方激活新卡即视为同意接受新卡,并愿意承担因新卡而产生的债务。如果甲方不符合续卡条件,乙方有权拒绝为其续卡。已过期的信通信用卡,甲方在按照乙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前不得继续使用(收入款项除外),如甲方未及时办理更换新卡手续而造成信通信用卡无法正常使用,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本《协议》、《章程》及其他业务规定对已过期的信通信用卡继续有效,同时乙方继续保留对信通信用卡的管理权、追索权和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包括违约金、利息、年费、手续费、追索费、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仲裁费等,下同)等权利。甲方不续卡或中途停止使用信通信用卡的,仍须清偿该卡所欠债务,并按规定申请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六条 乙方受理甲方销户申请30日后按有关规定为甲方办理销户手续,甲方仍应偿还自申请销户至正式销户间发生的欠款。

第十七条 甲方不得以与特约单位或受理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乙方的款项,不得利用信通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

第十八条 乙方发行的带有“闪付”或“Quick Pass”标识的银联IC(芯片)信用卡同步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甲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限额及以下的联机闪付交易时,无需验证密码或签名,只需将卡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交易。甲方同意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交易限额以乙方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甲方可以根据自身消费习惯或偏好设定使用该功能的交易限额或关闭该功能。

  • 小额免密免签交易不校验密码、不核对持卡人签名。小额免密免签交易均视为甲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所为。甲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得以该交易未使用密码或无签名为由拒绝付款。

二十条 甲方须承担因芯片卡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风险损失。若持卡人因伪卡或失窃卡提出否认小额免密免签交易的,需在交易日72小时内进行挂失,并根据乙方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乙方有权不接受甲方的追偿申请。对于持卡人已因否认参与交易获得补偿金额当年累计2000元的,乙方有权关闭该卡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挂失                                                                 

第二十一条 遇信通信用卡遗失或被窃,甲方应立即拨打乙方24小时客服热线或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挂失(电子现金除外,乙方不受理电子现金挂失),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挂失费为人民币50/卡。自挂失生效后,发生的非甲方有意所为而造成的债务和损失不再由甲方承担,但因以下情形而造成的债务和损失除外:

1)甲方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

2)乙方调查情况,遭甲方拒绝;

3)遗失或被窃信通信用卡无甲方签名。

收费及利息                                                           

第二十二条 甲方因使用信通信用卡而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和费用等(以下统称欠款)由乙方在甲方账户内直接记收,甲方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甲方应向乙方缴纳年费,甲方须在乙方列明年费金额的对账单所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前缴纳年费,符合年费减免条件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甲方在对账单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前偿还了当期全部应还款额的,对账单所载当期消费交易(超出免息额度的部分除外)可享受最长56天的免息还款待遇,否则乙方自记账日起记收欠款利息。日利率上限为万分之五,下限为0,对应的近似折算为年化利率上限为18.25%,下限为0(计算公式:年化利率=日利率*365)。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上限为万分之五,下限为0,对应的近似折算为年化利率上限为18.25%,下限为0(计算公式:年化利率=日利率*365),计收对象为利息。

第二十五条 甲方办理预借现金业务时,须按笔支付手续费:境内交易(不区分同城异地)为取现额的1%,取现交易部分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乙方自记账日起计收欠款本金利息,日利率上限为万分之五,下限为0,对应的近似折算为年化利率上限为18.25%,下限为0(计算公式:年化利率=日利率*365)。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上限为万分之五,下限为0,对应的近似折算为年化利率上限为18.25%,下限为0(计算公式:年化利率=日利率*365),计收对象为利息。转账交易视同取现交易。

第二十六条 甲方在境内办理预借现金业务时,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甲方通过ATM等自助机具办理预借现金业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甲方通过柜面办理预借现金业务和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其他渠道办理预借现金转账业务,每卡每日限额不超过信通信用卡最高信用额度。

第二十七条 甲方账户内的溢缴款(存款)不计付利息,提取溢缴款不需支付提现手续费。

对账单                                                              

第二十八条 甲方每月的账单日由乙方在发卡函中明确,并保持不变;乙方将根据甲方账户交易情况按月发送对账单。甲方应注意定期查收对账单并主动核对账务,甲方在对账单生成日(对账单生成日以对账单记载为准)15日后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及时向乙方索要对账单,否则视同甲方已收到。甲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乙方支付欠款。

第二十九条 若甲方对对账单内容有疑义,应在账单日后10日内向乙方查询并提出调阅签购单申请,同时应说明理由并按乙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乙方应予以查证并在收到核实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给予答复。在查证结果确认前,甲方应及时还款,如不及时还款,可能对甲方信用记录产生影响。

第三十条 甲方有权向乙方免费索取最近12个月的对账单,索取12个月以前的对账单每次须支付补制对账单处理费5/月。

还款                                                                 

第三十一条 甲方使用信通信用卡发生的欠款,可通过乙方营业网点或自助渠道还款,也可选择绑定自动还款方式。

第三十二条 甲方选择自动还款时,即授权乙方每月在对账单上所列“到期还款日”,按当期所列的应还款额,从甲方的约定还款账户中按约定还款种类进行扣款。若在该期间内,约定账户可用余额不足扣款金额时,乙方有权拒绝扣款,若因约定还款账户余额不足及账户状态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销户、挂失、冻结等情况)而导致扣款不成功所产生的新增利息和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三条 乙方有权从甲方开立在东莞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内的任何账户(包括且不限于活期账户、定期存款账户、理财账户等)中扣取相应款项,对于乙方行使抵销权而产生甲方利息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如发生法院等有权机关因需扣划甲方资金而致乙方资金被扣划的,乙方有权采取扣划甲方资金等措施予以补偿乙方因此所受的资金损失。甲方未依约还款或有违规、欺诈等行为的,乙方有权在催收的必要、合理范围内将甲方的个人资料和资信状况予以披露;乙方有权自行或委托律师事务所、债务催讨公司等其他第三方机构追讨或代为追讨甲方的欠款,乙方因催收或委托催收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第三方代理服务费等款项均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四条 如甲方选择按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则未偿还部分不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最低还款额包括当期利息、费用、预借现金透支本金、分期借款到期本金的100%和消费透支本金的10%以及上期对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具体以对账单显示为准。

第三十五条 甲方未在到期日前偿还最低还款的,须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最低10元人民币。

第三十六条 自甲方账户发生欠款后的第一个账单日起开始计算,连续三个月未还款或还款未达最低还款额,乙方有权对甲方信通信用卡停卡处理,但保留还款功能。

其他                                                                

第三十七条 乙方有权对境内外监管或执法部门确认为卡面与磁条或芯片信息不符的卡片采取止付、控制等措施,在紧急情况下,乙方亦可授权相关卡组织停止转接卡面与磁条或芯片信息不符的卡片交易。甲方不得因乙方暂停或停止其使用乙方信通信用卡而要求乙方承担责任,除非乙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第三十八条 如甲方申领信通信用卡过程中或激活信通信用卡后与乙方发生纠纷,在纠纷处理完毕之前乙方有权拒绝其领卡申请、调整信用额度等申请、有权暂停其使用信通信用卡。

第三十九条 信通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乙方,甲方享有按规定使用信通信用卡的权利。发生(不限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限制或取消甲方的信用卡交易,提高交易监测力度、调整甲方信用额度,暂停或停止甲方信通信用卡的使用,控制甲方在乙方系统内开立的所有账户(包括并不限于活期账户、定期存款账户、理财账户等),未偿还款项视为全部到期,要求甲方落实第二还款来源或提供担保,行使担保物权、向担保人追索,同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信通信用卡,并对甲方未清偿款项进行追索。甲方不得以乙方采取或未采取停止信通信用卡使用的措施为由要求乙方承担责任,除非乙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1. 甲方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
  2. 甲方未依约还款;
  3. 甲方存在洗钱、非法融资、出卖银行卡等行为,或甲方存在或疑似存在利用虚假交易等手段进行信用卡套现、骗取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4. 信用卡因被取消、管制、过期并不被续卡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
  5. 本《协议》项下的担保合约中途解除、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导致或可能导致担保权利受损害的、担保权利的权属发生争议等情形之一,而甲方又未能提供令乙方认可的担保;
  6. 甲方因与第三方发生纠纷导致甲方被卷入诉讼或遭受损失;
  7. 乙方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甲方本人或亲属、交易监测或其他渠道获悉甲方出现身份证件被盗用、家庭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预留联系方式失效、资信状况恶化、有非正常用卡行为、身故等风险信息;
  8. 甲方违反本《协议》、《章程》或乙方的相关规定;
  9. 其他乙方认定有正当理由的情形。

第四十条 甲方在申请表中所填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及地址、身份证件号码)有所变更或失效时,须立即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乙方办理资料变更。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或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同意乙方可通过短信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其发送与乙方信通信用卡有关信息,乙方保留终止发送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因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甲方用卡受阻的,乙方可视情况协助甲方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因此可能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二条《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通信用卡申请表》、《章程》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通信用卡业务收费标准(试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三条 本《协议》由乙方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乙方有权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调整违约金;对于其他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乙方有权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或其他适用法律、法规、监督规定调整。乙方如对《章程》、《协议》、上述关于违约金及其他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修改、变化和调整,将在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官方网站(http://www.drcbank.com)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生效。公告期内,甲方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信通信用卡,甲方如不同意有关变更,可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甲方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同意变更内容。

第四十四条 甲乙双方因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将纠纷提交至东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并按该会有效之仲裁规则进行书面审理。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在此情况下,甲乙双方协议所有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或发生争议后仲裁或诉讼的裁决送达的一切法律文书采取书面形式发出。

第四十五条 甲方需确保地址与收件人正确无误,如地址或收件人变更,甲方有义务在地址变更后的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甲乙双方约定:本《协议》第四十二条中书面通知或法律文件应以甲方在信用卡申请表上提供的住宅地址或甲方另行书面通知的地址寄送,即视为向受送达人履行了通知送达义务,因甲方提供的地址有误或者拒收导致文书无法送达。邮寄送达的,邮件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该送达地址适用至本合同履行完毕或争议经过仲裁、法院一审、二审至案件执行终结时止。

第四十六条  甲方可通过如下渠道对乙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发起投诉或者提出建议:(1)乙方客服热线:24小时客服热线(0769-961122)、信用卡24小时客服热线(4001-961122)、客服投诉专线(0769-9611229)、信用卡客服投诉专线(4001-9611229);(2)乙方官方网站http://www.drcbank.com;(3)乙方各营业网点。

第四十七条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章程》、使用指南及金融惯例办理。信通信用卡交易还须执行该卡及交易涉及的有关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协议》自乙方批准甲方办卡申请之日起生效,至甲方依据本申请表申领的所有乙方信通信用卡项下债务全部清偿且办理完毕销户手续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