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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通

借记卡章程(2022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 为更好地为持卡人提供服务,规范借记卡的发行和使用,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本章程所称信通借记卡是指由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卡银行”)面向个人客户发行的、先存款后使用及具备消费结算、转账汇款、存取现金和投资理财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银行卡,以及发卡银行与联名单位发行的联名/认同卡。

信通借记卡下开立有人民币个人活期存款账户作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信通借记卡下还可根据客户需要开立人民币定期存款账户和外币活期、定期存款账户,外币账户的开立必须符合金融监管机构相关规定。

  • 信通借记卡按介质类型分为磁条卡(已停发)、纯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以下纯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统称芯片卡)。

    信通借记卡按目标客户类型分为普卡、金卡、白金卡、私行卡。发卡银行根据客户类型向持卡人提供相应的增值服务。

  • 信通借记卡的所有权人为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辖营业网点为发卡银行营业网点。依照本章程申领并持信通借记卡者为持卡人。所有权人依照本章程有权限制或停止信通借记卡的使用,或予以注销。
  • 信通借记卡的发卡银行、持卡人及其他相关人均需接受和遵守本章程。发卡银行在开展信通借记卡业务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等外部监管法律法规和其内部反洗钱内控制度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

第二章  申 领

  • 凡符合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规定的申领条件的个人,接收和遵守本章程的,均可向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辖的营业网点申领信通借记卡。申领人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营业网点申领信通借记卡。
  • 申领人申办信通借记卡时,应按规定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如实填写发卡银行申请表,申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以及在申请表中填报的各项资信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发卡银行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控制客户的实际受益人,评估其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及其他审查后,对于采取有效措施仍无法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或者经过评估超过本行风险管理能力的,或不符合发卡银行客户接纳原则的,不得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办理信通借记卡业务;对于符合条件的申领人准予发卡。
  • 客户申领信通借记卡时必须设置密码。单位以批量方式申领的信通借记卡,持卡人必须办理激活手续,卡激活后方可办理资金支出类业务。
  • 持卡人申领信通借记卡时,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内签名,并在用卡时按规定使用此签名。

      申领信通借记卡如需缴纳相应费用,相关收费项目及收费情况详见发卡银行颁布的收费标准。

第三章  使 用

  •  信通借记卡具有查询、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代收代付等全部或部分功能。信通借记卡可在发卡银行营业网点、智能柜台、自助柜员机和自助终端(以下简称自助设备)、特约商户或发卡银行指定的其他渠道使用。持卡人使用信通借记卡进行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等业务时,必须凭密码进行交易(芯片卡电子现金、银联卡小额免密免签业务、以及发卡银行或银行卡组织规定的其他可不使用密码的交易除外)。

凡使用密码(包括交易密码和查询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本人所为,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另有判决、裁决的除外。凡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产生的电子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   持卡人持有的信通借记卡若为芯片卡,则在借记账户的基础上,卡内还具有电子现金账户。电子现金账户不设置密码,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
  •   根据行业规则,具有“闪付”功能的金融芯片借记卡默认开通银联小额免密免签功能。持卡人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以下的交易时,只需将卡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上签名。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发卡银行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持卡人可通过发卡银行营业网点、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渠道关闭或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   持卡人可向发卡银行申请各类信通借记卡签约解约业务;持卡人也可向发卡银行申请开通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服务办理相关业务,持卡人通过电子银行办理业务时,应遵守发卡银行关于电子银行业务的相关规定。
  •   信通借记卡只供持卡本人使用,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卡片信息、密码、交易凭证和身份证件等,持卡人不得把卡片信息、密码等相关信息泄露给他人,且不得出租、出借、转卖借记卡,凡因持卡人原因泄露卡片信息、密码或出租、出借、转卖等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当持卡人存在涉嫌洗钱及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卡等违法行为时,发卡银行有权限制或终止服务。
  •   信通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持卡人必须先存后支。
  •   信通借记卡借记账户的资金只限于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及属于个人的其他合法收入转账存入。
  •   发卡银行对信通借记卡的存取款业务,按现行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办理。持卡人每卡每日在自动柜员机上取款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   持卡人如遇信通借记卡被发卡银行自助设备吞没情况时,应在吞卡后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与自助设备所属营业网点联系,并凭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相关营业网点办理领回手续。过期未认领的,发卡银行将按有关规定对被吞没卡片进行剪角处理。在其他银行自助设备发生吞卡的,按自助设备所属银行规定办理。
  •   持卡人不得以和商户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发生纠纷为由拒绝向发卡银行支付交易款项。如因不可抗力或供电中断、通讯失灵、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信通借记卡暂时无法使用的,发卡银行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因此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
  • 持卡人可根据本人交易习惯,开通或关闭信通借记卡在自助设备和特约商户等渠道消费、取现、转账等服务,也可修改相关限额。
  • 信通借记卡磁条卡为长期有效。信通借记卡芯片卡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以卡面指定日期为准。有效使用期届满前,持卡人应及时办理换卡手续。    
  • 信通借记卡电子现金账户不计息,电子现金账户中的电子现金小额支付账户余额不能挂失。

                      

第四章  挂 失

  • 持卡人遗失信通借记卡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芯片卡电子现金除外,发卡银行不受理芯片卡电子现金的挂失)。卡片挂失分临时挂失和正式挂失。

    持卡人可在发卡银行营业网点或通过电话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临时挂失。临时挂失后,须在办理临时挂失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在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否则临时挂失届时自动失效。正式挂失为书面挂失。持卡人办妥正式挂失手续后,可凭书面挂失申请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补办新卡手续。正式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挂失生效前或挂失失效后持卡人因遗失借记卡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发卡银行不承担责任。

  • 若持卡人连续输错密码超过3次,发卡银行将对该卡实施账户锁定。若持卡人还记得密码,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信通借记卡到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办理解除锁定手续,发卡银行验证密码无误后解除账户锁定。

若持卡人遗忘密码,应凭卡片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第五章  权利义务

  • 持卡人的权利、义务

(一)持卡人凭有效信通借记卡可按规定办理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查询等。如遇无故拒绝受理信通借记卡业务,持卡人有权向发卡银行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

(二)持卡人应及时通过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或自助设备等渠道查询信通借记卡项下的账务内容。持卡人如对交易记录有异议,有权向发卡银行查询核对。

(三)持卡人对卡片信息、密码等相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四)为满足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信通借记卡相关服务的需求,持卡人授权同意发卡银行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根据最小必要原则将个人信息提供至直接合作关系机构、联名/认同信通借记卡项目合作方等,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和采取相关措施保护信息安全。

持卡人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人姓名、性别、面部/指纹等生物特征、证件号码及有效期、联系地址、电话号码、信通借记卡卡号、已上传照片等。

持卡人授权用途包括业务申请、身份识别、尽职调查、审查审批、业务办理、风险监测与管理、客户服务与回访、增值服务、异议核查和数据研究分析等业务需要。

(五)持卡人可随时终止使用信通借记卡,但与信通借记卡相关的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继续有效。

(六)持卡人本人有关信息资料有变更时(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身份信息变更、证件有效期过期),必须及时、据实向发卡银行提出变更申请,否则因信息资料变化而产生的全部责任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七)持卡人需注销信通借记卡时,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银行提出申请,结清余额,并交回信通借记卡进行剪角处理。

(八)持卡人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不得利用信通卡从事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九)持卡人如违反本章程的规定使用信通借记卡,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 发卡银行的权利、义务

(一)发卡银行要依法合规经营信通借记卡业务,根据本章程规定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为持卡人提供优质、快捷、安全的服务。

(二)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者持卡人和发卡银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持卡人如违反本章程的规定,发卡银行将按照《支付结算办法》《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相关国家金融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发卡银行有权取消持卡人的使用资格并收回信通借记卡,但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继续有效。

 (四)发生下列行为时,发卡银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虚假挂失;伪造信通借记卡;使用伪造或作废的信通借记卡;冒用他人信通借记卡;其他对发卡银行造成损失的行为。

 (五)为保障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发卡银行在发现持卡人的信通借记卡存在被他人冒用、盗用和伪卡交易、涉嫌洗钱或恐怖融资交易等使用风险时,有权暂时对该卡账户进行止付。

 (六)发卡银行有权将2年(含)以上未主动发生过业务,且2年内未进行不动户激活及未拖欠其债务(含信用卡债务)的信通借记卡账户纳入不动户进行管理。纳入不动户管理的信通借记卡不能办理相关业务,持卡人只有到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办理账户激活后才能正常办理业务。

(七)在与客户的业务存续期间,发卡银行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相关的,不论所涉及资金金额或资产价值大小,应向其内部反洗钱管理部门报告。

(八)发卡银行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九)发卡银行应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并尊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保护好客户隐私数据,畅通客户咨询和投诉渠道,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章  计息及收费

  • 信通借记卡借记账户内的存款,根据币种及储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或发卡银行公布的利率计息,按发卡银行的有关规定结息,并由发卡银行代扣代缴利息所得税(若有)。电子现金账户不计息。
  • 发卡银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信通借记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发卡银行有权根据业务发展、系统升级等需要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修改或变动,修改或变动在报经有关监管部门备案并按监管部门要求正式对外公告一定时期后生效。发卡银行将采取适当的方式对收费修改或变更内容提前公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如客户拒绝修改,有权在公告规定的合理期限内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信通借记卡及相关服务,若客户在公告的收费变更或修改生效日期后继续使用信通借记卡及相关服务,即视同客户同意并接受变更或修改。若持卡人未支付相关费用,发卡银行将有权中止提供相应服务。

信通借记卡的相关收费项目及收费情况详见发卡银行颁布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可在发卡银行营业网点等渠道查询,如有修改或变动,以发卡银行最新公告为准。

第七章  附 则

  • 本章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银行卡组织的有关规则和发卡银行的有关业务规定办理。
  • 本章程由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消费金融与信用卡部负责制定、修改、解释。